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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乐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在全县景区景点和文保单位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作者:来源:静乐县文物保护所发布日期:2026-02-11查看次数:79

各景区管理单位、各文保单位管理机构、各旅游经营主体、广大市民及游客:

为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确保景区景点和文保单位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全县人民度过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结合我县文旅行业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禁放范围

1、全县A级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点、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区、风情小镇等各类旅游经营场所全域,包括核心游览区、配套服务区、停车场、游客集散中心等所有区域;

2、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省级、市县级),特别是岑山书院等木结构建筑本体、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其中保护范围外延伸200米区域划定为绝对禁放区; 

3、景区景点和文保单位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山林、林地、草原、防火隔离带、易燃易爆设施、输变电线路保护区等重点风险区域; 

4、县域内民宿、农家乐等旅游经营场所及其附属区域。 

二、禁放内容

1、全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禁放范围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2、禁止携带任何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放区域,旅游经营单位不得为携带此类物品的游客提供住宿、寄存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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