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封爵与内外命妇
1.封爵
北魏建国之初,仍沿晋制实行五等爵制,至天赐元年(404年)始改行四等爵制。此时所谓王封大郡,公封小郡,侯封大县,子封小县,只是以郡县之名为号,或仅有名义上的封国,并无食邑之实。北魏前期自道武帝天赐初至孝文帝太和中一直实行四等爵制。
在太和十六年(492年)正月之前,可能是在孝文帝亲政以后的太和十五年(491年),又恢复了五等爵制,诸远属非太祖子孙及异姓为王者,皆降为公,公为侯,侯为伯,子、男仍旧。北魏后期沿袭孝文帝太和中制度,继续实行五等爵制,也就是在王之下又分公、侯、伯,子、男五等,实为六等。据孝文帝太和二十三年(499午)复次职令所载,其品秩如下:
王、开国郡公为正一品,散公为从一品,开国县侯正二品,散候从二品,开国县伯正三品,散伯从三品,开国县子正四品下,散子从四品下,开国县男正五品下,散男从五品下。
王以下的公、候、伯、子、男五等爵位,均冠“开国”与“散”字样。所谓“开国”亦称“开建”,是指享有食邑的封爵。即所谓“开国食邑”。冠“散”者则无食邑。享有封邑的封爵也称为“受实封”,散爵也称为“虚封”。至于王爵,北魏后期惟有宗室近属才能受封。封王者自然都可以开国食邑,故无“开国”与“散”的区别。侯爵之制,承前期仍有归义侯、率义侯、顺义侯、朝服侯诸名号,秩均从五品。《魏书》卷七下《高祖纪下》记孝文帝太和十八年(494年)十二月己酉的诏书说:“王、公、侯、伯、子、男开国食邑者:王食半,公三分食一。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可见北魏在孝文帝太和十八年(494年)即已规定了各种封爵在封地内所食租税占全封地租税收入的比例。受实封的封君,其所在的封地称为国,相当于郡的封国,其治民的长官,王国称内史,公国称相;相当于县的封国(侯、伯封大县,子、男封小县),其治民的长官称为相,皆由朝廷任命。故从行政角度看,封国与郡县无异。张维训氏在《试论北魏的食邑制度》一文中说:“在北魏食邑制下,封君在其封国内,具有国主兼郡县民两重身份,封国主要官员的任命、改迁由国家掌管;政事由代表中央政权的相进行治理,这种封国基本上保持着国家郡县的性质。封户的地属均田制下的封建国家所有制形态,封君对它不具有任何占有关系;封君对封户的剥削量取决于国家的赋税制度,而不能自行制定,而且仅能按对半或更少的比例分享封户交纳的租调”。这是封君与封国关系很好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