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州的职官设置
⑴刺史
魏晋以来刺史为州的行政长官。其时刺史的职权有三:一是治民、治军与监察,自汉末大乱,刺史渐得操持行政权。魏晋以后作为一州的行政长官,得治民;其带将军者并得领兵指挥军事,称为领兵刺史。不领兵的刺史则称为单车刺史。而刺史本为监察之官,其监察职能,至晋代犹存。二是任用权。单车刺史属吏承汉制有别驾、治中等从事,其任用亦由刺史自辟。然别驾、治中、主簿等地位已远比汉代为高,故亦偶由中央除授。然而此时单车刺史究属少数,而大多数的州刺史均加将军之号,得开府置僚属,故其佐吏有州吏与府佐两个系统。州吏的任用权属于刺史,将军府佐由朝廷除授,而事实上刺史仍可荐举,且得直接板受地位较低的参军。三是察举权。州刺史重要的察举权为举秀才。魏晋南北朝军事频仍,刺史加将军者,其权始重,加督者尤重。魏晋时刺史之领兵者,必加都督诸州军事,其实是以都督兼领刺史,而不是以刺史兼统都督;都督兼领刺史,只治其所驻的一州,其余各州则仍另置刺史,专理民事,而专理民事的刺史也就是所谓单车刺史。魏晋至南朝宋,领兵刺史秩第四品,单车刺史秩第五品;晋宋刺史领兵有加都督、加督与加将军三个等级。北魏刺史之职与南朝全同。惟北魏前期每州各置刺史三人,一为皇室,二为异姓。此为北魏前期特制,至孝文帝实行改革时始罢一州三刺史之制。《前职员令》仅载司州刺史之秩为正三品中,外州刺史之秩失载,当稍逊于司州。孝文帝太和二十三年(499年)复次职令,定上州刺史为正三品,中州刺史为从三品,下州刺史为正四品下。刺史多带持节都督之职,往往兼督若干州军事。此种都督刺史,其佐吏就有两个系统:一个是州的行政系统,其设官仍沿汉代之旧,佐吏亦仍由府主自辟;另一个系统是军事系统,军府的佐吏依将军开府的规制,亦即沿汉代以来公府规制设置。
北魏前期,少数民族首领封王公而领州事者,例称州牧。
⑵由中央任命的州中正
州中正:三国魏齐王正始至嘉平年间始置,亦称“都士”。晋代称州中正为大中正,由司徒选用现任官为其本贯所在的州中正,其职任是品第人物,以备政府用人的根据;此外,还有委任州主簿及从事之权。北魏有中央任命的州中正,亦称大中正,由司徒选任,尚书诏除,须为本州世家大族,同时为现任的中央官或州的长官始得充任,其职任为掌选本州人才,提供中央选用。
⑶府佐吏
刺史兼带军职而成为军府的府主。北魏后期军府的府主除将军外,亦有诸公、诸开府及诸王,兹据孝文帝太和二十三年(499年)复次职令所载,列其属官名称及品秩于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