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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兴亡与尔朱荣之五十一——北魏的行政建置简介(军镇的建制)
来源:北魏兴亡与尔朱荣   作者:

北魏的行政建置简介

(八)军镇的建制


军镇是一种军事镇戍机构。镇的建制起于刘、石、苻、姚时,其时有杏城、三堡等镇。北魏初建制渐多,太武帝时曾普遍设置,至孝文帝时逐渐废除,尤以太和十一年(487年)至迁都前后废除最多。除保留北边及西北地区诸镇以外,大都改镇为州,少数镇有改为郡的。军镇制度在全国推行的时间为自太武帝至孝文帝太和十年(486年),前后长达60年。

镇的种类及其分布如下:

第一类,不设州郡县地区之镇:

⑴沃野镇;⑵怀朔镇;⑶武川镇;⑷抚冥镇;⑸柔玄镇;⑹怀荒镇;⑺赤城镇;(8)御夷镇;⑼薄骨律镇;(10)统万镇(孝文帝太和中此 镇废除前之一短暂时期,曾并置夏州,与同治所);(11)高平镇;(12)枹罕镇(13)鄯善镇;(14)凉州镇(孝文帝太和中此镇废除前之一短暂时期,曾并置凉州, 与同治所);(15)晋昌镇;(16)敦煌镇;(17)焉耆镇。以上前期所置17镇大抵皆在北边及西北边区。

第二类,与州郡并置且同冶所之镇:

⑴和龙镇(与营州同治所);⑵云中镇(与朔州同治所);⑶长安镇(与雍州同治所);⑷上邽镇(与秦州同治所);⑸仇池镇(时或与梁州同治所;⑹虎牢镇(与北豫州同治所);⑺悬親镇(与南豫州同治所);⑻彭城镇(与徐州同治所);⑼瑕邱镇(与东兖州同治所);⑽东阳镇(与青州同冶所;⑾东莱镇(与光州同治所)。以上前期所设11镇,在孝文帝太和中叶均已废镇为州。

第三类,参间于州郡区域内,自统面积土地与人民,而无州郡与之同治之镇:

⑴灵丘镇(后改置灵丘县、灵丘郡);⑵广昌镇;⑶九原镇(太武帝太平真君七年改置肆州);⑷离石镇;⑸吐京镇(孝文帝太和十二年改置汾州):⑹柏壁镇(太武帝改置东雍州);⑺广阿镇(孝文帝太和十一年改置钜鹿郡:⑻平原镇(孝文帝太和中改置平原郡);⑼枋头镇;⑽河内镇(献文帝天安中改置怀州);⑾杏城镇(孝文帝太和十五年改置东秦州);⑿李润镇(孝文帝太和中改置华州冯翊郡);⒀三县镇(孝文帝太和十一年改置邠州);⒁雍城镇(孝文帝太和十一年改置歧州);⒂武都镇(前期未改置);⒃武失镇(后改置东益州);⒄隆城镇(后改置南梁州);⒅陕城镇(孝文帝太和十一年改置陕州);⒆鲁阳镇(孝文帝太和十八年改置荆州);⒇临济镇:(21)谷阳镇(前期未改置);(22)宿豫镇(后改置宿豫郡)。

镇的地位相当于州。第一类型的镇设于边远不设州郡县地区,职在御边,而以镇戍之官兼管民事。第二类型的镇,即与州并置且有同一治所之镇,形式上军民分治,不过镇将例加都督本州及附近诸州军事,有的并兼本州刺史,实际上则是兼管辖境内的行政事务,其权力远比刺史为大。第三类型的镇,即参于州郡区域内管辖区内民户而无州郡与共同治所的镇,其主要职任是镇摄山胡,缉清郡盗以及镇遏边防。有的兼督邻近诸州,有的则不兼,故此类军镇其地位高低及权力大小并不一致。总的说来,北魏前期的军镇,其地位一般均高于州刺史。

前期三个类型的镇,其中第一类型17镇即边远不设州郡县地区之镇,后期均沿置,至末年才废镇置州。第二类型与州同治所之镇11个,至太和中已全废镇设州。孝文帝迁都后新置平城镇(治平城,与恒州同治所),此镇至宣武帝时尚存,其后不详。后期又有与郡并置且同治所者四镇:⑴陇西镇(与陇西郡同治所);⑵新野镇(与新野郡同治所);⑶汝阴镇(与汝阴郡同治所);⑷盘阳镇(与东清河郡同治所);第三类型参杂于州郡之间的镇,北魏前期有22个,除 广昌、离石、枋头、临济4个情况不明者外,有九原、吐京、柏壁、河内、杏城、三县、 雍城、武兴、隆城、陕城,鲁阳11个镇改为州,灵丘、广阿、平原、李润、宿豫5 个镇改为郡,余下武都与谷阳两镇未改。至宣武帝时复置武都郡,改谷阳镇为平阳郡,后改为谷阳郡。所以后期除沿置第一类型的镇之外,第二类型的镇已废止,新置第二类型的镇已为数甚少。

  2019-02-20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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