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的行政建置简介
(六)县的建制
县作为地方政区之名,起于春秋时的秦国。其后齐、晋、楚、吴诸大国均置县。当时各国扩展疆土,国君不愿以新得的疆土赐于臣下,乃由王直按统辖,因其地隔大夫的采邑而悬于外,故称“县”,“县”即是“悬”的本字。但齐、晋的县,并非全为灭人之国而改置,也有的是由绝嗣的采邑(鄙邑)为国君收回而改置的,因仍悬于诸大夫采邑之间,与国都有相当的距离,故也称为“县”。春秋后期,县制逐渐推行到内地,而在新得的边远地区开始置郡。郡的面积虽然较县大,但因地广人稀,其地位仍低于县。《左传•哀公二年》记晋国赵简子鼓励将士时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战国时期因列国互相攻伐,原属荒僻的边郡渐渐开发,边地逐渐繁荣,郡的地位随之提高,于是在郡下设县,产生了郡县两级制。秦统一六国后确立郡县制,两汉魏晋一直沿用以郡统县的制度。不过魏晋以后地方实行州、郡、县三级制,县由原来地方政区的第二层级降为第三层级。北魏之制亦同。至于县的等级,秦始分为大、小二等。西汉时规定万户以上为大县。东汉分大、次、小三等。三国复西汉之制,分为大、小二等,西晋沿之,东晋间亦如东汉,分为三等。南朝复行大小二等制。北魏前期县的等级不见记载。惟《北史》卷一《魏本纪一》记道武帝天赐九年(404年)三月“初限县户不满百罢之”。
北魏后期除京县外,分外县为上、中、下三个等级。